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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帮考网校2020-09-29 10:1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起来看看吧!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尺度,规定消费者享有10项权利,经营者负有11项义务,使原本强弱悬殊的利益群体之间趋于平衡。当消费者的权益因经营者的原因无法行使或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经营者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有: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2.特别规定。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4)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5)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例如,经营者故意售假,造成损失赔偿总额500万(其中包括医疗费、残疾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则该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1000万元。(损失+2倍惩罚性赔偿)

6)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7)行政查处后的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行政责任

处罚依据: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列举的10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1.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的;

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列举的上述十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2)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民事责任优先。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4)行政复议。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刑事责任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列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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