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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防卫起因即前提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防卫时间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即对象条件: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仅限于动手者,也包括在一旁指挥、观望的共犯)。
4.防卫限度即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5.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存在防卫意图,即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A项错误。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甲的扭送行为合法,顾某激烈反抗,摁住其头部,仍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但一直死死摁住其头部并最终致其窒息身亡,表明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防卫过当,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项正确。追赶行为和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由死者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与乙无关,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C项错误。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行为,而且该不法侵害还必须具有紧迫性。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这并非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且要制止对方卖淫,有报警等其他方法可以采用,砸坏其防盗门不属于正当防卫。
D项错误。偷越国境边境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并非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中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即便视为不法侵害,将其打成重伤,也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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