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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答案】ABCD
【考点】减刑、假释
【解析】
A项错误。《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如果只判处附加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的,不存在减刑的问题。
B项错误。《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C项错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并未被羁押和监管,不存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问题,因此其减刑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D项错误。《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换言之,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
2.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答案】AB
【解析】
A项正确。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B项正确。C项错误。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D项错误。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指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能确定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其具体毒害成分不要求能准确查明。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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