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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
A项正确。甲以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意思唆使乙犯罪,但乙早已有杀人故意,甲的行为实际上只起了帮助作用,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在帮助犯范围内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
B项正确。乙在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过程中,甲知道案件真相之后,以共犯的意思参与进来,帮乙取得财物,甲属于承继的共犯,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项错误。在一般场合,店员出售商品属于社会中立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即将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则成立帮助犯。本案中,甲明知乙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而出售羊角锤给乙,为乙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直接帮助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项错误。间接正犯属于正犯,因此,在真正的身份犯中,间接正犯也需要具备特定的定罪身份。甲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可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当然,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也不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因为乙根本没听教唆;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则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未遂)。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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