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报考指南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考试题库

重置密码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注册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正文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精选0925
帮考网校2020-09-25 16:3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精选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答案】C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①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约束立法者和司法人员。

②错误。既然罪刑法定原则约束司法人员,就应该同时约束法官和享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因为其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质。

③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同时,在形式的意义上,犯罪与刑罚必须以文字形式记载下来,有其确定性。刑法的法源应当是立法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成文法,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杀死奸夫的,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父母打骂子女致伤的,可以视情况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

④正确。溯及既往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个人需要法律的指引,需要根据事先公布的法律确定行为的方向。溯及既往的刑法,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可能使个人无所适从,同时危及法律的安定性。当然,禁止溯及既往也有例外的情况:在法律有变更,新的刑罚比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规定的处罚要轻的情况下,从考虑被告人利益的角度允许新法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因此,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下列哪一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C

【考点】不作为犯

【解析】

A项错,武某突然腿抽筋的行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事由,不是由甲引起,虽然甲在场但是甲没有施救的义务。既然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其不救助行为最多属于应受道义谴责的见死不救行为,但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项错,周某在他人拒绝其恋爱请求时,跳河溺亡的,死亡后果应由周某承担,因为乙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周某不能强迫他人和自己谈恋爱;乙的拒绝行为,不具有导致他人自杀的通常意义上的危险性,不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不是逼迫其自杀;周某作为成年人,对于自杀可能引起的后果,应当独立承担全部风险。因此,乙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项正确,丙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其行为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属于先行行为,因此,在贺某忽然沉没时,丙有救助贺某的义务,而丙因为害怕而离开危险场所,导致贺某溺亡的,丙属于当为能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项错,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溺亡,属于意外事件,丁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service@bkw.cn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百宝箱
学习资料免费领取
免费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测一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免费测试,不要错过机会
提交
互动交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免费为您解答,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给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班主任联系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