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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真题答案及解析(35)
帮考网校2020-09-05 15:32
【历年真题】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真题答案及解析(3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

A、B项考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什么证据。我国破产法学界对于破产原因,采复合规定与单一规定并存的方法。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采单一标准。依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A项正确,B项错误。

C考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异议权。依据《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C项正确。

D项考查债务人能否以其债务具有担保人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依据《破产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D项错误。

2.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答案】AB

【解析】

A项考查债务人是否有权制作重整计划。依据《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A项正确。

B、C、D项考查债权人分类表决重整方案问题,依据《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B项正确。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C项错误。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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