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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真题答案及解析(35)
帮考网校2020-09-04 15:45
【历年真题】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真题答案及解析(3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

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C.甲公司在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卖方赔偿

D.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BD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解析】

A项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货物检验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因此,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

B项考查需改运或再发运货物的检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八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因此,B项正确。

C项考查买方主张赔偿的时间限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因此,买方在收到货物两年后才发现货物不符合同的,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并主张赔偿的权利。D项错误。

D项考查货物相符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六条第(1)项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可见,只要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前,货物就不符合同,即使风险转移后方始明显,卖方也要承担责任。D项正确。

2.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答案】B

【考点】信用证

【解析】

A项和D项考查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后,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也可以不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最终可以接受不符点,也可以不接受不符点,一切决定权都在开证行。因此,A项和D项错误。

B项考查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本题中,信用证受益人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应当认定为构成信用证欺诈。B项正确。

C项考查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根据该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就不能再按照“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本题中,如果开证人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已付款,法院就不能再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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