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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真题答案及解析(34)
帮考网校2020-09-05 15:30
【历年真题】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真题答案及解析(3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解析】

A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行为的效力问题。有两种理解:(1)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言,甲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代表人)。当其丧失行为能力时,即丧失代理权。则其与丁所签订的合同,如构成表见代理,则为有效;如不构成,则为效力待定。A项表述错误,应选。(2)丁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A项表述错误,应选。值得注意的是,此题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第37条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

B、C项考查合伙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其他合伙人可否一致决议将其除名或转为有限合伙人的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所以B项表述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不选。

D项考查退伙生效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退伙生效日应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生效,不一定是法院判决的生效之日,D项表述错误,应选。

2.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

A、B项考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A、B项正确。

C项考查不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约的效力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项错误。

D项考查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的聘任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人员并无资格限制,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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