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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司法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司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想请问一下大家老板曾经上过一个培训课,老师教他,将厂里的规定制度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定量定小点比如说100元,那样就可以随时找到错,而将员工炒掉,企业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员工任何经济被偿金是吗?
bingcenjiu1回答 · 6901人浏览6901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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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uepou 优质答主 04-02 TA获得超过5057个赞 2023-04-02 02:56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正。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期限。”

司法解释如下:

1.试用期的约定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规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约定无效。

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合理。

4.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告知劳动者是否转正,未告知或告知不转正的,试用期自动终止,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5.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结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从劳动关系开始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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