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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号角已经吹响,小伙伴们开始学习了吗?今天帮考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的考点——民事诉讼,快来看看。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事案件
2、商事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
4、非诉案件: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二、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分为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开制度: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
注意: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需要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四级人民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一审终审:
(1)非诉程序、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二审为终审,若发现终审裁判确实有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3)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按经常居住地);
(4)专属管辖:
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管辖;
继承由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5)特殊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A.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B.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C.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管辖;
D.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E.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管辖;
F.侵权行为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管辖;
G.交通事故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降落地管辖;
H.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事故由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管辖;
I.海难救助费用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J.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管辖。
(6)协议管辖由不排除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7)共同管辖按立案在先原则管辖,如:起诉多个法院,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6、诉讼时效
普通: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最长:20年(权力受到损害之日起)。
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届满后,同意履行的不得抗辩,自愿履行不得返还。
中止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暂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不可抗力中止:
(1)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无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中断诉讼:由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中断诉讼后时效清零,重新计算。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其他。
7、调解
(1)一般情况是自愿进行调解,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非诉程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其他例外情况不得调解。
(2)调节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8、判决生效
(1)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2)二审:终审判决。
9、强制执行
(1)判决裁定:一审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
(2)调解书和其他: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关于民事诉讼的知识点大家都了解学会了吗?关注帮考网,我们会持续为大家分享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知识和备考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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