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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分享(2)
帮考网校2021-08-27 11:23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分享(2)

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了备考阶段,很多小伙伴在学习经济法的时候表示找不到重点,感到混乱,今天帮考网来给大家梳理一下《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的内容,快来看看吧!

【仲裁】

1、仲裁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注:此类情况不适用《仲裁法》其分别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人身和家庭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不适用于仲裁。

2、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需双方自愿,单方意愿不行);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独立存在);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只做一次,禁止重复申请)。

注意仲裁机构中的中立第三者民间性组织无强制管辖权,但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

3仲裁协议

1)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2)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如果有异议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举例A请求仲裁委员会,B请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A向人民法院起诉,B未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4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委员会实行管辖权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如果1人组成当事人共同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3人组成当事人各自选/委托指定1人,共同选定/委托指定第三人,第三人为首席仲裁员

2)可能影响公平仲裁的仲裁员回避

3)开庭,开庭是否公开可以协商

4)双方可以自行和解,须签署和解协议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裁决达成调解应制作调解书/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自“签收后”即刻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服从多数)。

先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履行裁决A不履行裁决,则B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看完本文大家掌握裁决的知识点了吗?关注帮考网,我们会持续为大家分享更多初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和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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