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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分享(1)
帮考网校2021-08-27 10:40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分享(1)

很多小伙伴想参加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备开始学习,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今天帮考网来分享一下《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节的重要知识点,快来看看。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当事人)、客体对象)、内容权利和义务)。

1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组织:

法人组织:营利法人公司)、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特别法人机关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国家

2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大于等于18岁或者大于等于16岁,以自己的劳动力作为主要收入的;

2)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大于等于8岁且小于18岁的未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小于8岁或大于等于8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成年人

3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包含植物人但不包含胎儿、机器人)。

2)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4不能控制发生法律事件

1)绝对事件:地震、洪水、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2)相对事件爆发战争、重大改革社会现象

5能控制发生法律行为

1)合法——违法

2)积极——消极

3)意思表示——非意思表示

4)单方——多方

5)要式——非要式

6)自主——代理

二、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分为:法、法规、规章。

1)

宪法最高——全国人大

法律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补充、修改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2)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3)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判决书和指导案例不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2、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注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优于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用地方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人大授权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人大常委裁决

3、法的分类

1)根本法普通法内容、效力、制定程序

2)一般法特别法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3)成文法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发布形式

4)实体法程序法内容

5)国际法国内法主体、调整对象、渊源

6)公法私法目的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法律关系和法的形式都了解了吗?关注帮考网,我们会为大家分享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和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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