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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西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时间类知识点(2)
帮考网校2020-09-28 10:03
执业西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时间类知识点(2)

2020年执业西药师考试即将开始,备考正如火如荼的进行!考友们,对于考试常考知识点,大家了解多少?下面,帮考网将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分享,一起来瞧瞧吧!

三日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医疗机构应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特殊情况下处方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5.为门()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6.()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7.药品生产企业在做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级召回在72小时(3)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二级召回在3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二级召回每3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10.罂粟壳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30日

1.《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

2.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以外的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以上就是帮考网今日为大家分享的“时间类知识点(2)”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最后,帮考网衷心的祝愿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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