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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帮考网校2019-04-12 16:44
会计实操: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上升到500万;

(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

(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

(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1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

(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税〔201864号:自20181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

(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

(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即(2)(3)取小。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得、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行业。

5、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1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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