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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不是认定为一般保证方式吗?这里为什么是连带责任?我认为应该被保证人先履行债务,无法履行的,才能向保证人追责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不是认定为一般保证方式吗?这里为什么是连带责任?我认为应该被保证人先履行债务,无法履行的,才能向保证人追责
hh1回答 · 2678人浏览2678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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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3433个赞 2024-02-26 05:56


首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会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但您提到的“连带责任”情况,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

1.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但在其他条款中有表明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愿,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法律也会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是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
- 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
- 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追偿。

连带责任保证:
- 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等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针对您的问题,如果出现未约定保证方式却被认定为连带责任的情况,建议您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查看是否存在上述原因。如果确实存在约定或法律规定,那么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是合理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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