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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上课的时候,老师不是说没有约定按一般保证吗,怎么这里又说是保证连带责任,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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い欣欣姐姐が1回答 · 2646人浏览2646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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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8234个赞 2024-02-26 02:44


同学你好,理解保证责任的两种形式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我会尽量用简单明了的方式来解释这个问题。

首先,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这意味着,当主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找不到人时,保证人才需要履行债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追偿。

连带保证:
: 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承担同等的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追偿。保证人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还有履行能力,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关于你提到的“没有约定按一般保证”,这通常是指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默认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但如果在合同中明确指出是连带保证,或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构成了连带保证的法律关系,那么即使原来说过没有约定按一般保证,也可能会变成连带保证。

这里可能存在的混淆,我建议你可以这样理解:
- 任何没有明确指出为连带保证的保证,默认是一般保证。
- 一旦有明确约定或法律事实表明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这个解释能够帮助你理清思路,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我会耐心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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