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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你好: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5日,当时注册资本300万元,于2020年4月份股东会议决定增资至500万元,2020年8月份股东会议决定破产清算注销,但法院未立案,但已停止经营,其中有二个股东25万出资未到位,但认缴期限是2038年,现在法院能否单独起诉这二个人,追缴出资款,可受认缴期限的限制,还是债权人起诉?
王老师你好: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5日,当时注册资本300万元,于2020年4月份股东会议决定增资至500万元,2020年8月份股东会议决定破产清算注销,但法院未立案,但已停止经营,其中有二个股东25万出资未到位,但认缴期限是2038年,现在法院能否单独起诉这二个人,追缴出资款,可受认缴期限的限制,还是债权人起诉?
斑斓如心1回答 · 2703人浏览2703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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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7095个赞 2024-02-26 01:01


尊敬的用户,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为您提供详细且准确的解答。

1.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在您提到的情况中,两个股东25万元出资未到位,但认缴期限是2038年。

2. 对于已决定破产清算的公司,如果法院尚未立案,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起诉这两个股东追缴出资款。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 如果破产程序已经启动,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未到位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不受认缴期限的限制。

3. 如果是债权人起诉,情况会有所不同。债权人可以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求法院追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追缴出资款。在这种情况下,认缴期限通常不会成为免除股东责任的理由。

- 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额度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4.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还需根据法院的判决和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总结:

在您提到的情况下,法院理论上不能单独起诉这两个股东追缴出资款。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应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或债权人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认缴期限的限制可能不会对追缴出资款产生影响。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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