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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精选
帮考网校2019-11-16 18:53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精选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共42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A、B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综合题(主观)】

答案解析:(1)①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②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单选题】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起2年未行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时效期间。选项A: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选项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选项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4、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分析题】

答案解析: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5、E公司能否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

答案解析:E公司不能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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