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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什么规定?

帮考网校2021-05-07 17: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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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征收,有以下规定:

1. 视同销售服务的增值税征收

对于视同销售服务的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视同销售服务是指提供劳务或者服务,但是劳务或者服务的成果或者结果属于委托方所有或者委托方对劳务或者服务的使用、处置具有绝对支配权的行为。

2. 视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征收

对于视同无形资产的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视同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3. 视同不动产的增值税征收

对于视同不动产的行为,按照不动产销售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视同不动产是指出租或者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营改增试点期间,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征收将按照实际销售额或者转让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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