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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有什么规定?

帮考网校2020-06-22 15: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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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规定如下:

1.听证通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等有关情况。

2.听证主持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程序的组织和实施,保证听证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应当包括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出示证据、质证证人和鉴定人等环节。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材料,并有权申请传唤证人和鉴定人。

4.听证记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和鉴定人的姓名、证言内容、证据材料等。

5.听证结束: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结束,并将听证记录送交行政复议机关。

6.听证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程序的结果,作出听证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听证决定应当包括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的回应、证据的认定和证据的证明力分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内容。

7.听证保密:听证程序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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