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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时,不同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帮考网校2020-07-24 17: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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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第220号《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时,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审计合伙人在任职前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认自己的独立性和适当性。

2. 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不应超过7年。在此期间结束后,审计合伙人应至少中断两年,才能再次担任该客户的审计合伙人。

3. 如果审计合伙人在担任客户审计期间出现了潜在的独立性问题,他应该立即离开该客户。

4. 如果审计合伙人在担任客户审计期间出现了独立性问题,他应该立即离开该客户,并且不得再次担任该客户的审计合伙人。

5. 如果审计合伙人在担任客户审计期间离职,他应该在离开之前尽可能地协助新任审计合伙人了解客户的情况,并将审计工作交接给新任审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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