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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canglunhei1回答 · 597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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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nhangpian 优质答主 04-05 TA获得超过1397个赞
(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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