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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为甲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0年5月,中国证监会接到有关甲公司问题的举报,举报问题如下。
(1)甲公司公布的2009年度年报显示的利润总额是人民币2 000万元,实际是亏损人民币1 300万元。为甲公司负责审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按甲公司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甲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赵某向其同学王某透露,甲公司正在与某高科技公司商谈重组事宜,王某因此分批买人50万股甲公司股票。待甲公司公告其与某高科技公司的重组事宜时,王某卖出上述股票,获利100万元。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

对负责甲公司审计事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 证券交易|收录时间: 2020-01-23 11: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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