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1月1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1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
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报告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在该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题中,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和丁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1月15日,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持有的股份已达到6%。
知识点: 上市公司收购|收录时间: 2020-01-23 11: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