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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5科重点考点汇总,收藏备考!
帮考网校2019-01-14 15:28
税务师5科重点考点汇总,收藏备考!


随着国家税务政策的大力推出,税务行业对高技术的税务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也是不少人想拿下税务考试的原因之一。在考试倒计时一周里,为大家梳理了税务师考试各科重点考点,希望大家能顺利通过开始!




1. 课税对象与税源有什么区别?

答: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2. 自然人销售住房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 建筑服务哪些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哪些必须要用简易计税?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必须简易计税的情形: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 考试时,价格是否含税?该如何判断?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2)普通发票上的价格是含税的。(3)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则是不含税的。(4)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5)价外费用的价格是含税的。(6)隐瞒的收入是含增值税的。(7)在企业所得税题目中,往往给出的售价是不含税价。(8)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是含税的。(9)返利收入是含税价格。(10)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一般是含税的。(11)账面成本是不含税的。(12)包装物押金是含税收入。

 

5. 收到预收的租金时,增值税应分次计算还是一次性计算?企业和个人的处理有何不同?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预收款总额一次性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均匀分摊至每一纳税期缴纳。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6. 消费税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如何区分,有无交叉出现的情况?

答:(1)生产环节是由生产企业对外销售,不论销售给谁,都是生产环节。(2)零售环节是指由面对最终消费者的销售环节,不论是谁在销售,只要是面对最终消费者,都属于零售环节。(3)这两个环节可能有交叉,即生产企业面对最终消费者销售时,同时属于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此时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消费品,按生产环节的税率交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税的消费品,按零售环节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7.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税务处理是什么?

答:(1)受托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加工费(含辅助材料价款),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2)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按生产领用量扣减消费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直接对外销售的,则不再征收消费税。

 

8.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都可以简易计征增值税么?也是差额纳税么?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10.运杂费用怎么理解?增值税和资源税中都要计算纳税么?

答:运杂费用是指矿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费用。在计算资源税时不作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而在计算增值税时,随矿产品销售而收取的运杂费用要作为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




1. 企业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及股息收入有什么税收优惠,有何规定?

答:企业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下面情况有优惠政策,此外不免。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只有持股满12个月以后分得的,才免税,不满12个月的,要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则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律免企业所得税。如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要按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只有持股满12个月以后分得的,才免税,不满12个月的,要全额按25%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则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律免企业所得税。如取得境外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股息红利,要按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

境外的外国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一律全额按10%交企业所得税。 境外的股息红利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所有权是否转移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情形有何不同?

答:判断标准为所有权是否转移。

所有权转移时:(1)会计上确认收入,按销售征企业所得税,比如销售产品。(2)会计未确认收入时,按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

所有权未转移时(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不征企业所得税,如,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修建厂房等。

  

3. 股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税的规定有哪些?

答: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如何纳税?

答:(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 个人所得税按次纳税的有哪些项目?规定分别是什么?

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按次纳税的。

【规定】这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1)纳税人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实行加成征税。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减征30%。3)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修缮费用可以扣除,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也是按次纳税的。

【规定】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财产转让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其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6. 计算抵免限额时的适用税率都是25%吗?有无特殊情况?

答:一般为法定税率25%。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7. 印花税中对合同性质的凭证及未兑现的合同贴花有什么规定?对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书据的如何贴花?对集团内部合同如何贴花?

答:(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4)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8. 委托加工时提供的主料、辅助材料以及加工费,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算印花税,以合计税额为该合同的应纳印花税额;凡合同中未分别记载的,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算应纳的印花税额;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9. 有免租期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0. 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答:(1)个人出租住房应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房产税。(4)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 销售百分比法计算资金需要量预测

追加的资金需要量=资产增加额-负债增加额-留存收益增加额=(基期敏感资产总额/基期销售额-基期敏感负债总额/基期销售额)×预计年度销售增加额-预计年度留存收益增加额=(基期敏感资产总额-基期敏感负债总额)×预计年度销售增加率-预计年度留存收益增加额

 提示:

(1)常见的敏感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常见的敏感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2)对于敏感项目和非敏感项目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可能造成敏感项目和非敏感项目的划分不同。考试时一般会明确说明,如果题目说明了某项资产或负债随销售收入的变化而变化,那么该资产或负债就属于敏感资产或负债。比如题目中给出“所有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都随销售额的变动而变动”,则计算时所有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都属于敏感项目。(3)如果某项资产的增长额与销售收入增长率不同,但是也增长了,计算外部融资需求量时也应该考虑。此时资产增加额=敏感资产增加额+非敏感资产增加额。

 

2. 利润预测常用的几项指标

(1)总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总额=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产销量)

(2)单位边际贡献=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边际贡献=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单位边际贡献×销售量=固定成本+利润

边际贡献率=(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单价

变动成本率=单位变动成本/单价

边际贡献率+变动成本率=1

(3)盈亏临界点

盈亏临界点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单位边际贡献

盈亏临界点销售额=固定成本/(1-变动成本率)=固定成本/边际贡献率

盈亏临界点作业率=盈亏临界点销售量/正常经营销售量=盈亏临界点销售额/正常经营销售额

安全边际=正常销售额-盈亏临界点销售额

安全边际率=安全边际/正常销售额

(4)利润预测值=(销售收入预测值-盈亏临界点销售收入)-(销售收入预测值-盈亏临界点销售收入)×变动成本率

  =(销售收入预测值-盈亏临界点销售收入)×(1-变动成本率)

  =(销售收入预测值-盈亏临界点销售收入)×边际贡献率

  

3. 利用销售百分比法预测资金需要量时为什么有的时候不减去留存收益的增加额?

答:外部融资需求量=敏感性资产总额/基期销售额×销售变动额-敏感性负债总额/基期销售额×销售变动额-销售净利率×利润留存率×预测期销售额 

留存收益增加额是企业从内部筹集的资金,因此如果将其减去,那么计算的就是需要从外部筹集的资金额了。

因此如果题目问的是资金需要量,追加的资金量,那么是不需要减去留存收益增加额的。但如果问的是“外部”追加资金量,那么就需要减去了。

  

4. 为什么股票需要重新计算资本成本,债券不需要重新计算资本成本?

答:作为同一家公司的股票具有一个特点就是“同股股权、同股同利”,即只要是同一家企业的股票的资本成本应该是一样的。所以不管之前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如何,以及是否有筹资费用都不予考虑,而是按照发行新股的情况计算股票的资本成本。这是发行普通股筹资的特点,需要使用新的资金成本。而债券则没有上面的特点,所以不需要重新计算。

  

5. 计算股票资本成本的时候D0与D1的区别

答:如果已知上年股利为D0,计算公式中的D1等于D0×(1+g)。

(1)“D0”指的是“上年的股利”、“最近刚发放的股利”、“目前的股利”、“第一年的股利”、“今年年初发放的股利”、“本年发放的股利”等,也就是最近一期已经发放的股利。

(2)“D1”指的是“预计要发放的股利(如预计的本年股利)”、“一年后的股利”、“第二年的股利”等,也就是还未发放但最近一期即将发放的股利。

(3)“D0”与“D1”的本质区别是,与“D0”对应的股利“已经收到”,而与“D1”对应的股利“还未收到”。

  

6. 计算融资租赁的租金时为什么要减去残值×(P/F,i,n)?

答:①残值归出租人:对于设备的预计净残值在租赁期满会导致现金流量流入,相当于付出的代价减少,所以需要减去这部分。

设备价值-残值现值=年租金×年金现值系数,因此租金=(设备价值-残值现值)/年金现值系数

②残值归承租人:设备价值=年租金×年金现值系数,因此租金=设备价值/年金现值系数“

  

7. 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法如何决策?

答:如果预期的息税前利润大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则运用负债筹资方式;如果预期的息税前利润小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则运用权益筹资方式。

  

8. 投资项目的经营现金净流量的计算公式

答:经营现金净流量是项目经营期的现金流入量减现金流出量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经营现金净流量=经营期各年的现金流入量-经营期各年的现金流出量

=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

=销售收入-付现成本-(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折旧)×所得税率

=销售收入×(1-所得税率)-付现成本×(1-所得税率)+折旧×所得税率

=净利润+折旧

提示:

(1)严格来说,这里的净利润应为“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即息前税后利润。

(2)付现成本与总成本的区别:付现成本仅指需要动用现金支付的成本,不包括折旧费用等非付现成本;总成本不仅仅包含付现成本,同时也包含折旧费用等非付现成本。

(3)现金净流量通常是按年计算的,是决策中净现值和现值指数计算公式中需要的指标。

(4)如果题目中没有给出付现成本,给出的是销售成本,那么则不能使用下面这个公式计算:现金净流量=销售收入×(1-所得税率)-付现成本×(1-所得税率)+折旧×所得税率。

  

9. 涉及预计净残值和残值收入时,最后一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应如何计算?

答:方法一:最后一年的现金流量=销售收入-付现成本-[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折旧等非付现成本-(预计净残值-实际变现收入)]×25%+设备的变现收入+营运资金

方法二:最后一年的现金流量=[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折旧等非付现成本-(预计净残值-实际变现收入)]×(1-25%)+折旧等非付现成本+预计净残值+营运资金

方法三:【残值收入是收入,预计净残值是非付现成本】最后一年的现金流量=[(销售收入+残值收入)-付现成本]×(1-25%)+[折旧+预计净残值]×25%+营运资金

  

10. 投资回收期的计算

答:投资回收期是指收回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缩短投资回收期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投资风险,因此投资回收期是评选投资方案的重要标准。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一半,多个方案中以投资回收期最短者为优。

根据各年现金净流量是否相等,投资回收期的计算方法为:

(1)各年现金净流量相等:投资回收期(年)=投资总额(原始投资)÷年现金净流量(如果有建设期、投资回收期应当考虑)

(2)各年现金净流量不相等:投资回收期=n+第n年末尚未收回的投资额/第n+1年的现金流量

  也就是:投资回收期=(累计净现金流量出现正值的年数-1)+上一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出现正值年份净现金流量。




1、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从重等适用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刑法》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酌情);避险过当(酌情);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丧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反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11)应当从重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

 

2、如何区分死缓与缓刑?

答: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适用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是不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2)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对于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

(3)缓刑所依判处的刑种和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

(4)缓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根据情况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3、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新罪与漏罪如何处理?

答:(1)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这里不存在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的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并不是刑罚执行期,撤销缓刑的,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对于新罪或漏罪直接与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即可。

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的,不撤销缓刑,只对漏罪作出判决;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发现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要撤销缓刑,将两罪直接并罚,不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不是刑罚执行期。

(2)如果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都要撤销假释,将两罪按照先减后并(又犯新罪)或先并后减(发现漏罪)的方法并罚。如果假释考验期结束后发现漏罪的,不撤销假释,只对漏罪作出判决;如果假释考验期满,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要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4、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如何区分?  

答:(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对罪名没有限制。特别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特别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特别累犯的成立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

  

5、如何正确区分逃税与漏税?

答: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与逃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6、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何区分?

答:一般而言,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体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容易混淆。但当出现逃税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此时,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如果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只是知道某人在逃税,出于某种私利而样装不知,对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只能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如何区分?

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1)前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前罪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前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8、征收与征用如何区分?

答:征收、征用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并要给予补偿(对私有财产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保护)。不同之处在于,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其结果是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征用则主要是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使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一旦紧急情况结束,被征用的财产应返还原权利人。

  

9、如何区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答:虽然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关联,但二者存在着本质区别。这些区别可以概括为三个“并非所有”: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第三,并不是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对于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以上三点区别,也可以归结为以下三句话: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有些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也可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此三点区别实质上为人们甄别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提供了三条标准。

  

10、行政诉讼代表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不同?

答: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推选或人民法院指定,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诉讼,但判决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其本身也是要受法院判决的约束的。而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且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无需承担,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为当事人双方进行代理,且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




1、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如何确定?

答:(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1)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②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③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①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②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如何区分?

答: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属于征税范围,但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税后利润分配)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一般企业之间的延期付款利息准予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也称作行政性罚款。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例如一般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5、企业所得税中,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答: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6、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有何规定?

答: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7、企业所得税中,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有哪些?

答: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8、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加计扣除的优惠项目有哪些?

答:(1)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9、可以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0、个人所得税中,什么情况下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答:(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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