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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条件下买卖合同怎么处理?
帮考网校2020-06-30 14:34
精选回答

所有权保留条件下买卖合同怎么处理?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

1.性质: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处理:

1)出卖人破产:

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无须提前)

提示】不必立即、提前付款,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就行。

①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②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要求买受人向管理人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行使的是财产追回权,不是所有权保留合同的取回权。

④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⑤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买受人破产:

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履行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①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②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出卖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可以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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