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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1. 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加工承揽、运输、保管。
2. 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提示】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2020-05-30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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