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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承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突破合同相对性:承租人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不限于房屋)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以案说法:
2011年12月,经中介介绍,镇江市民邵xx与杨xx、滕xx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款60万元,当日给付购房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房屋。实际上,在2011年5月,滕xx已将该房屋出租给颜xx,而且一租8年。颜xx一次性给付租金6万元,但其未实际入住,房屋仍然是毛坯状态。
合同签订后,邵xx陆续支付房款48万元,并于2012年1月1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过户归过户,能不能实际交付又是一回事。2012年3月的一天,邵xx然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要求其停止支付滕xx、杨xx应收的房款,他这才意识到自己所购房屋有问题,便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通知滕xx、杨xx不再支付剩余房款,且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履行瑕疵担保义务等。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实际交付房屋,清算水电气等费用,并赔偿损失.“买房时中介说这个房子价格合算,还带我去现场看了房子,是毛坯房,没想到会存在租赁情况。”邵xx对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烦恼不已。
经过审理,润州法院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邵xx要求交付房屋的请求,由杨xx支付违约金2.6万元。
法官释法: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就本案而言,在租赁期内,因买卖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但原租赁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所以邵*双要求实际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同时滕*明、杨*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邵*双隐瞒该房已出租的事实,导致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6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4租赁费用的经济内容是什么?:租赁费用的经济内容是什么?租赁费用指企业为租赁设备而发生的所有现金流出量。租赁费用的经济内容包括租金、设备安装调试费、利息、手续费、维修费、保险费、担保费、名义购买费等。
38经营租赁不动产租赁是什么?:经营租赁不动产租赁是什么?适用于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在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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