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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7-13 14:25
精选回答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有哪些?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基金强制托管制度1998年建立,其初衷是为了维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基金持有人权益,而商业银行在安全保管资产、办理结算、投资监督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因此我国早期的基金托管人限定于境内商业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可行性日益明朗。

2013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同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正式打破了此前只有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市场格局。

(二)非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

1. 准入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在净资产指标、专门托管部门设置、系统配备、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方面设置了准入条件,具体如下:

1)净资产指标方面:需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风控指标方面:要求其风险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规定。

3)部门设置方面: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4)系统配备方面: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及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5)独立性要求与利益冲突防范: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 从业人员方面:

1)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

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3. 制度建设方面:需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 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审核程序。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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