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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有怎样的影响?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的见解明确承认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就是说,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提示】关于票据原因关系,以前案例常考,强调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现金买票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但19年教材对该观点进行了彻底的修正,以前案例的答案不再适用。
【举例】甲公司缺乏资金,遂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到期、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支付95万元。
【分析】根据2019年教材观点,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汇票出票行为有效,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举例】甲公司此时持有一张5个月后到期的、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遂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立即支付甲公司96万元。
【分析】根据2019年教材观点,甲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有效,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资金关系瑕疵不影响票据效力
【举例】某公司申请某银行为其签发的汇票进行承兑,为此双方签订了承兑协议,进而该银行为履行该协议而在票据上(作为承兑人)签章,那么,如果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意味着该银行并无义务进行承兑行为),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3.基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举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00万元,买受人因为失误而签发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汇票,那么,买受人(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应当根据票面上的记载(200万元)来确定,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确定。
4.赠与等原因可以是票据授受的合法原因,只是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5.基于其他无偿的原因关系而授受票据的情形。例如,在委托合同下,委托人为了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向受托人签发票据或者背书转让票据,受托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但如果受托人先行垫付了费用,委托人向其偿还该费用时,即使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受托人取得该票据的原因,在票据法的意义上应视为有偿,其票据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约束。

下面我们以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承兑协议虽然被撤销,但甲银行已经作为承兑人签章,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问】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 (2)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F公司明知票据是偷盗伪造而来,却仍然受让票据,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问】(3)G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3)G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合理对价,可以取得票据权利。F公司虽然没有票据权利,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其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问】(4)G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4)G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其中,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C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其既不是背书人也不是被背书人,更不是出票人、保证人或承兑人。因此不能向其追索。
522有关对应数据的审计报告怎样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有关对应数据的审计报告怎样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300票据保证有哪些效力?: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1)票据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2)票据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即因为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3)票据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
864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有怎样的影响?:强调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有效,【举例】某公司申请某银行为其签发的汇票进行承兑,进而该银行为履行该协议而在票据上(作为承兑人)签章,如果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意味着该银行并无义务进行承兑行为),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买受人因为失误而签发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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