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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票据行为的行为人,须以一定方式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的形式,有许多复杂的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1.票据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提示】未使用合规票据凭证的票据,即使其上签章真实且符合规定,也属于无效票据,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2.记载方式:
(1)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方式:
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
(1)自然人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单位签章为: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①银行签章(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②其他单位签章(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支票可以是预留银行签章)
票样:(如下图所示)
4.签章不符合规定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无效。
【示例】A(漏盖单位章)→B→C
A的出票无效,所以票据无效,C没有票据权利。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示例】A→B→C(盖成合同章)→D→E
C找A、B:可以,C有票据权利
D找A、B、C:不可以,D没有票据权利(也可以理解为背书不连续)。但可以追究C的民事责任。
E找A、B、C、D:不可以,E没有票据权利(也可以理解为背书不连续)。
【分析】不影响前手签章的效力,后手的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没有票据权利。
5.一定的款式:(如下表所示)
6.交付: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应该是“记载+交付”,记载+交付:产生票据行为。
下面我们以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姓名
C.票据金额
D.收款人名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1.背书人必须将(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2.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3)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票据行为还必须满足以下实质要件才能生效:如果票据行为由代理人进行。代理权的欠缺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果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并不享有处分权。则转让背书行为可以有效,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其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可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须以一定方式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的形式,【提示】未使用合规票据凭证的票据,(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②其他单位签章(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C没有票据权利。(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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