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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7-01 14:17
精选回答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票据行为的行为人,须以一定方式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的形式,有许多复杂的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1.票据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提示】未使用合规票据凭证的票据,即使其上签章真实且符合规定,也属于无效票据,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2.记载方式:

1)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方式:

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

1)自然人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单位签章为: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①银行签章(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②其他单位签章(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支票可以是预留银行签章)

票样:(如下图所示)

4.签章不符合规定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无效

【示例】A(漏盖单位章)→B→C

A的出票无效,所以票据无效,C没有票据权利。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示例】A→B→C(盖成合同章)→D→E

C找AB:可以,C有票据权利

D找ABC:不可以,D没有票据权利(也可以理解为背书不连续)。但可以追究C的民事责任。

E找ABCD:不可以,E没有票据权利(也可以理解为背书不连续)。

 【分析】不影响前手签章的效力,后手的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没有票据权利。

5.一定的款式:(如下表所示)

6.交付: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应该是记载+交付,记载+交付:产生票据行为。

下面我们以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姓名

C.票据金额

D.收款人名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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