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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取回权中的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1.提出方式: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2.时间: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分析】在途时行使取回权,实际取回可在到达买受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效力。
下面我们列举一道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例题,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2013年5月1日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乙公司在2013年2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在4月20日通过铁路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收到货物后30天付款,乙公司到期依约发货,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破产受理之前,因此只要乙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该批货物的,管理人均不得拒绝
B.管理人收到该批货物后应立即返还给甲公司
C.该合同继续有效,管理人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向乙公司付款
D.如果货物在5月2日到达甲公司管理人处,在此之前乙公司未作任何表示,那么乙公司丧失货物的取回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出卖人取回权。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A错误。甲公司属于破产企业,无法支付货款,因此乙公司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C错误。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是什么?: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其含义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概念仅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而广义上的概念则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什么是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法定抵销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约定抵销是当事人互负债务,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
什么是破产取回权中的出卖人取回权?: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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