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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提出者是谁?
帮考网校2020-06-30 10:25
精选回答

破产撤销权的提出者是谁?

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撒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

1.管理人

1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即可撤销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被告为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债权人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撤销权,行使范围不受自己债权的限制,是代表诉讼

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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