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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帮考网校 2020-08-06 11:58
精选回答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 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税务机关加处罚款,相对人对加处罚款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下面我们以初级会计考试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单选题】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申请行政复议。

A. 国务院 

B.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C.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D. 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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