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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帮考网校 2020-08-06 11:43
精选回答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按垂直领导处理)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绕过省税务)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注释1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县级地方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予以转送

注释2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下面给大家提供一道初级会计考试的例题,希望大家认真理解,尽快掌握这个知识点。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 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稽查局申请行政复议

C.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B

【解析】选项B: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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