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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有哪些效力?
帮考网校2020-07-16 14:35
精选回答

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有哪些效力

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效力

1. 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1)一方原因: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双方均无过错(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2.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1)致使商品房担保貸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貸款合同应予支持出。

2)出卖人人应当将收受的的房贷款和的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下面是针对中级会计考试的知识点举出的例题,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希望大家能结合习题掌握知识点,在备战路上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特定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购买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下列属于该特定情形的有  

A.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B.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C.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D.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答案】ACD

【解析】买受人因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第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第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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