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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中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中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20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0. 以下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21.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2.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3.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4.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5.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6. 随军家属就业。
27.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8.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76增值税视同销售八项内容有哪些?:增值税视同销售八项内容有哪些?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2. 代他人销售货物;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营改增试点税率是多少?:营改增试点税率是多少?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交通运输业);6%(现代服务业)、17%除此之外的大部分。营改增后的小规模征收率为3%。
60“营改增”试点中其他减免税有哪些规定?:1.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3.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或零税率规定的,下列增值税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的表述中。A.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B.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C.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使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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