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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注意些什么?
帮考网校2020-05-20 15:30
精选回答

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注意些什么?

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证券、土地等)的权利。

1.优先购权以交易为前提

①非交易的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除非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约定→非交易方式不适用

②构成优先购买权行使前提的交易须发生在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内部转让不适用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所谓“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若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予支持。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效力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下面我们来做一道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加深对这个知识点的印象,以便同学们能够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答案】A

【解析】“未约定共有形式”,出资人之间为“朋友”关系,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共有人之间对转让决议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由于没有约定份额,也无法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共有,2/3份额=6×2/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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