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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什么是汇票的追索权?
帮考网校2020-07-02 15:04
精选回答

什么是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依法向汇票上的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款项的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当事人:被追索人

1)对象: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

提示】若承兑人已承兑,就算拒付,也可追索;若没有承兑,不可以向其追索

2)要求: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的取得与保全

1)到期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到期被拒绝付款。

2)期前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不是出票人)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追索权的保全

①要求:遵期提示+依法取证保全追索权

补充】依法取证:出具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证明(如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有关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文书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决定)。

②后果

未遵期提示、依法取证,并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3.追索的金额

1)首次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次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持票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下表所示)


5.追索权的效力

抗辩切断制度适用于再追索权人与其追索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被追索人不得以其对于出票人或者再追索权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再追索权人。

【总结】附条件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总结】汇票中日期记载效力:(如下表所示)

下面我们以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

A.承兑附条件

B.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C.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D.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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