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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子公司的业务规则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7-13 13:44
精选回答

私募基金子公司的业务规则是什么?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一)基金管理机构

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二)自有资金投资要求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

(三)闲置资金使用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四)对外担保禁止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五)保荐与投资互斥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前述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等。

(六)禁止行为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以自有资金投资于除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外的投资标的;

2)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3)在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之外设立其他机构;

4)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5)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

(七)人员条件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最近1年应当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釆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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