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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是什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定或判决,解决行政争议,并通过行政案件的审判,向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进行遵纪守法和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从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到最后判决等,都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完整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撤回起诉
申请撤诉:
(1)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以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
(2)被告改变行为,原告撤诉。
【提示1】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立案。
【提示2】原告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缴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 缺席判决
(1)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提示】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3.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4.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
5. 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共同或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同一行政行为或同类行政行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数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并或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同一行政行为或同类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提示】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2019年新增)。
6. 审理依据
(1)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无条件适用;
(2)参照: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条件适用;
(3)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类似参照;
(4)援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类似依据。
【提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7. 关于审理后的诉讼调解
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可适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原则: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提示】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原则上不公开,但有例外。
(二)简易程序
1.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提示】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2019年新增)
事实清楚: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
争议不大: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4.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是什么?: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从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到最后判决等,完整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以后;【提示1】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提示2】原告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税务服务实务中涉税鉴证业务注意事项有哪些?:税务服务实务中涉税鉴证业务注意事项有哪些?其涉税鉴证业务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三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4)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2.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税务服务实务中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有几种?:税务服务实务中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有几种?涉税鉴证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一项业务,可以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涉税鉴证业务划分为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是指税务师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相关项目及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证明。纳税申报类鉴证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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