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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 选择型
(1)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 复议前置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以及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法》: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
(1)两审终审制;
(2)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
(1)一级复议制;
(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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