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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专业问答正文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6-08 11:17
精选回答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引起的结果。法律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前者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或奖励,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如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人员保护自己参加选举活动;后者表现为法律上的责任或制裁,即从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制裁,如应赔偿损失或被判处某种刑罚。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包括首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如果遇有重大事件,还需要提交临时报告。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一)首次报告

经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二)中期报告

公告:

1.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年度报告

公告:

1. 公司概况;

2.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5.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新增内容】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1)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新增内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重大事件包括:12项,2个数据需要记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责任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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