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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及效力的内容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6-12 15:37
精选回答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及效力的内容是什么?

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1.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1)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

2)劳动报酬;

3)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4)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2. 效力

途径:通过代位权诉讼(不是仲裁,不是直接找次债务人)。

当事人: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管辖:被告住所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效力:

1)对债务人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对债权人

① 优先受偿权利;

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③ 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对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例子】A欠B银行200万元,同时A又怠于行使对C的到期合法债权,B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C公司可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对B银行提出不支付或减少支付。

下面以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的题为例,向大家详细介绍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大家认真理解,仔细分析。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D

【解析】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方可适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8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9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7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8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9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7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选项A: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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