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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①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③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如何认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如何认定的?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该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如何认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如何认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①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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