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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每日一练1029
帮考网校2021-10-29 13:22

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考试共140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判断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 )亿元。【单选题】

A.5

B.10

C.12

D.2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2、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 )不正当竞争行为。【多选题】

A.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B.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C.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D.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若为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全部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4、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 )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多选题】

A.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B.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C.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D.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5、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不应有下列()行为。【多选题】

A.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B.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

C.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予以拒绝

D.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二)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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