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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卷一)历年真题(5)
帮考网校2020-10-22 15:4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卷一)历年真题(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甲公司分别欠乙、丙公司百万借款,均已到期,甲公司有房和古董花瓶可抵押。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着礼物找到甲公司,对其说:“你的东西只足够偿还我的借款,不如和我司签订抵押合同。”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可主张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不成立

C.乙公司不享有抵押权

D.丙公司可主张撤销

【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抵押权;债的保全(债权人的撤销权)

【难度】★★

【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不存在上述情形,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并非无效,丙公司无权主张合同无效。A项错误,不当选。

甲、乙公司达成抵押合意时,抵押合同即成立,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亦不等于抵押权设立。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即已成立。B项错误,不当选。

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移转占有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因甲、乙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房屋的抵押权没有设立,花瓶的抵押权已经设立。C项错误,不当选。

甲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欠款均已到期,根据题干“你的东西只足够偿还我的借款,不如和我司签订抵押合同”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后,将不能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对履行丙公司的债务产生影响,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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