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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由此可知,C项符合法律规定。
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申报的范围。
A项:《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可知A项符合法律规定。
B项:超《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B项不符合题意。
C项:《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该项中,辽沈公司未与债权人丙解除合同,因此丙的债权不可进行申报。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由此可知,某海关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合题意。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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