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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帮考网校2020-09-24 09:1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此处限于财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制度调整范围。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当事人财产总额的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因附合使所有权范围扩张,抵押权顺序上升,财产上的抵押权消灭,因财产的占有而获得利益,债务人债务的消灭等。

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后来不再负担或少负担,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没有限制。

二、他方受有损失

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既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的丧失)。可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必须得到的利益。

虽一方获得利益,但他方无损失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拾得他人废弃之物,如大型商场周围的居民因商场的兴建而房屋价值剧增。如甲后院有一颗大榕树,乙经常爬登上去看丙球场举办的中超足球联赛。此种“反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通说采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只要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其不当利益的获得,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般情况下,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获利和受损,特别是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如果该财产价值的移转,依社会观念认为不当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但该说又有滥用公平理念,影响法律适用稳定性之嫌疑。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例】甲雇请乙为其清除垃圾,甲所受之利益为乙给付的劳务,而所给付的劳务即为乙的损失。再如甲出租墙壁给乙悬挂广告,乙所受的利益为甲的给付,即墙壁的使用,而甲的损失也正是墙壁的使用。受益与损失之间均因直接交付关系而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例】甲拾得乙的财物而赠与丙,虽乙的受损与丙的受益非出于同一原因,但乙亦可主张丙构成不当得利。此时,乙仍是所有权人,乙可以依据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要求丙进行返还。同时,丙之受益为对财物的占有,乙之损失亦为对财物的占有,虽然丙之受益源自甲的交付,乙之损失源自财物之遗失,但依据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关系,则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构成占有之不当得利,丙应当将其对财物的占有返还给乙。

【例】甲入室盗得乙一幅名画,甲把画卖给丙,丙的受益是基于买卖关系,乙受到损失是基于甲的盗窃行为所致。虽然受益与受损并非出于同一原因,但一方受益是建立在他方受到损失上,故依社会观念应认为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乙之所有权仍在,也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

【例】甲骗取乙的金钱,向丙购买一辆汽车,后发现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基于金钱之特殊属性,甲将金钱骗取到手即取得金钱之所有权,甲、丙之间合同无效,将产生两者之间的返还问题,但此时丙获得的金钱的不当得利导致的是甲的损失,和甲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乙和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乙向甲购买水泥,用以修缮丙的房屋,后发现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此时丙获得利益,甲受有损失,但并不能认为丙获得利益与甲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给付关系是存在于甲、乙之间,甲并未对丙为给付,故甲之受损并非丙受利益所导致。同理,乙承租丙的房屋,找甲修缮房屋,给付关系存在于甲乙之间,甲并未对丙为给付,如果甲乙之间承揽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或乙无力支付修理款项,甲对丙无不当得利请求权。

【典型真题】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C

四、没有法律上原因

没有法律上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例】添附中,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其取得该项利益却无合法根据,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其所得之利益。

五、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

1.因道德上义务而给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为感谢婚姻介绍人而支付的报酬,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往来等。

2.履行未到期债务。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其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接收该清偿,即使债务人因此失去利益,债权人取得利益,债务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明知无交付义务而交付。若对方接受,交付方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种情况,一般被视作赠与。注意:区别于非债清偿,非债清偿属于不知无义务而给付,可构成不当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一般认为,交付财产一方不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得利一方也不能取得该利益,该财产应缴归国家。但是,如果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的,受害人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支付给绑匪的赎金。

【例】故意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支付赌债、贿赂腐败官员而给付名贵文物、支付嫖资等,应追缴其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5.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违反其意思,不符合受领人的计划与安排。

【例】甲擅自将油漆涂于乙的围墙,而乙计划将围墙拆除。此时,应按照受领人的经济计划来认定其整体财产是否增加,从而决定应返还的价额。如果所受利益为零,则不必返还。如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受益人所受利益为零,自无须返还。

【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这里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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