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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具体又可分为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一)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1)违法拘留: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错误逮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仅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司法解释进一步认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A.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B.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C.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D.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E.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F.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并且,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刑事责任,且经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审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无罪是指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是指已经执行完毕的自由刑,如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减刑或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因并未被羁押,不属于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例:刘某被判处6个月管制并已执行完毕,再审改判无罪,刘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4)数罪并罚的案件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
A.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经审查属实的;
B.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C.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D.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2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E.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F.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G.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同时,具有C、D、E、F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刑事责任,且经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1.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
(1)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交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民事、行政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1)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具体包括:
(1)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的罪行的;
(3)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已经构成犯罪,但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因而仅对于羁押部分免责,对于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例:未满14周岁的人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并被执行完毕的,应当对其受羁押和执行的有期徒刑进行国家赔偿。(×)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具体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已经构成犯罪,并且犯罪分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仅对于羁押部分免责,对于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原审判决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后被改判无罪的;
7.依申请保全错误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8.因保管人员导致被保全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损害的。
例: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免除国家对其拘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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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有什么?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包括 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